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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
发布时间:2022-01-13 13:24     阅读次数:0

  在房屋未转移的情况下,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购房人有房屋权;两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,且房屋尚未交付,房屋权应归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人;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手续,那么先行转移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有房屋权;两份合同均未办理过户登记和预告登记手续,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,那么预先支付房屋价款的购房人应该有房屋权,如果上述所列的几种情况均未发生,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有房屋权。

 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互交织冲突是审判实务当中的老问题,尤其是在房屋权登记纠纷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,此类案件既牵涉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房屋权属民事纠纷,又牵涉房屋管理机关房权登记行政争议,当事人既可能起诉民事诉讼,也可能要求行政审判。要解决民事、行政争议交织并存的问题,实际上就成了判断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哪一个为前提的问题,谁为前提谁优先。

  在房屋登记案件中,当房屋登记案件民事纠纷与行政争议成立偶合关系时,房屋权利归属是清晰的,民事纠纷与登记瑕疵争议之间没有关联,其本质是单纯的民事争议,如果同时并存民事与行政两个诉讼,二者可以并行不悖。此时,即便行政诉讼因登记机关违法而撤销登记,也不会否定基础民事关系的效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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